1885年英国内阁开始设立苏格兰大臣(后升格为苏格兰国务大臣),他是在英国内阁中负责苏格兰事务的行政官长。
政府应当抓好一些重要的、现阶段还必须亲自负责的事,而把其他许多事情交由民间社会(他们的NGO)去承办。[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6页。
参见乘风博客:《历年中国GDP及国家财政收入数据》2010-04-01 07:43[9]1997至2007年,在GDP比重中政府财政收入从10.95%升至20.57%,企业盈余从21.23%升至31.29%,劳动者报酬却从53.4%降至39.74%。但这显然不是政府职能活动的全部和主线。(2009-6-10,天涯问答)。这就引发许多问题,其中包括这是否符合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2002至2009年,我国GDP年递增幅度10.13%,职工工资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8.18%。
多少年来政府和一些社会人士不厌其烦地高唱要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甚至埋怨人民群众不肯消费。过少则不足以支撑公权力的运行。协调两权之间关系,重点要放在对审判管理权的规制方面,以防止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过度侵蚀和掠夺。
法官作为人亦是既定约束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者,法官的行为选择取决于其面对的激励,当法官面对不正当干预时,其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就是屈从于外部压力而非服从法律。四级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与应然层面的公开范围作对照,这三个司法文件重视管理主体、管理依据以及与审判工作相关的管理活动的公开,但忽略了审判管理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因此,可以将《二五改革纲要》视作审务公开的萌芽。
②可见,韩国从一般意义而言并不禁止诉讼档案公开。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情况应当公开。
三、应然与实然:审务公开的范围分析(一)应然层面的分析审务公开的范围包括一个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和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其中的审务公开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讨论,与司法改革的推进相伴相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权力公开成为时代的需要。
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但应当注意的是,审判指导意见的制定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其合宪性、合法性始终是人们担心的一个问题。审务公开的程度具有渐进性而非一步到位。在这种模式下,审判管理服务于审判。
审判管理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和辅助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顺利运行需要科学的审判管理,两者协调统一于公正高效的目标。民事诉讼法第50条赋予当事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审务公开将法院审判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实践公之于众,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内部对审判如何管理,满足人民对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其直接目的是让社会了解法院,认同法院的审判管理,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的案件较为简单,按照法律规定演绎推理就可以妥当解决。
而且,作为审务公开对象的审判管理,也难从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找到依据。简言之,该规定明确了两项要求:不得超越职责过问案件。当事方参与案件流程管理、在线预约查阅诉讼档案、律师与法官的网络对接,手机网站、微博的开通,在上海市二中院已经成为现实,而长沙市中院和昆明市中院在数字化法院的建设进程中还处于规划或起步阶段。《二五改革纲要》还推出了几项具体的措施,落实审务公开或者为审务公开创造条件:(1)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程序,健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的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院审判以及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等制度。该条款中的其他工作,应当包含审判管理工作,这说明《二五改革纲要》已经意识到了审判管理工作也需要提高透明度的问题。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
首先,它是因地制宜规范司法行为的需要。依法公开原则要求法院公开有关审判管理信息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或者有披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违法情形。
以判断和居中裁判为基本任务。事实上,部分法院已经关注这一问题,如强调审判管理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约评查员,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③。
因为审判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所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属于管理依据。时至2009年,海南省代表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④。
本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上级法院除依照法定程序对个案进行事后监督外,还负有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这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中得到体现,该《意见》按不同法院层级,分类列举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指导的方式。如果说,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和文书公开属于审判公开的直接体现或者延伸,则审务公开与审判公开平行而论,共同支撑起新时期的司法开放架构。当某一公共事件成为案件进入法院时,法院须有更为强烈的责任感和自信心来回应社会,并抓住这一契机增进司法权威。
审务公开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仅指案件当事人。(三)分区域的样本分析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确定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选择呆板的公开方式则疏远司法与公众的距离,容易使司法陷入冷漠和恣意的质疑。但各省的情况又有差别,须结合当地实际将统一性要求进一步细化。
法院内部的案件流程管理属于依照诉讼法规定审限而推进的程序控制权。上海市法院系统从2010年3月起开通社会公众远程查阅电子诉讼档案服务平台,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电子诉讼档案。
该法既规定了审判组织,又规定了审判机构,但没有明确界定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的关系。①目前,全国大多数法院都在推进数字化法庭建设,数字化法庭具有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庭审活动网上实时直播、庭审实况智能点播、影像资料自动归档、异地庭审远程举证、观摩、在线法律法规支持、庭审笔录同步显示等多项功能。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过问的性质有时也难以甄别,如党政领导对案件作出批示、人大机关的领导以个人身份对个案判处提出意见等,在相关制度不明确的情况下,这种过问是否违反规定程序就不得而知。
并且,审务公开与审判公开都是司法民主化的要求,二者不可偏废。第三,审务公开的活力源于与民众互动。
《司法公开规定》要求法院将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意图以公开手段减少不当的过问,遏制违法干预法院办案的行为,从制度立意本身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其直接目的是将法院审判、执行案件的过程暴露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以此来防止法官的恣意,确保公正。
审判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对裁判的违规干预、案件请示审批以及院庭长签发判决书等问题,实质上都是案件裁判权归谁行使的问题。审务公开的核心就是公开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如果法院放弃这个核心,就不能向社会传递审判管理的有关信息,不能满足人民的知情权。